不卖不行
A是位作曲家。B想花一万元买A的一首歌的使用权,A不卖,自己把这首单曲出版了。
三个月后,B只付给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(简称“音著协”)2000元,就“在法律保护下”,名正言顺地使用这首歌。
A要跟B打官司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(修改草案)》(简称“草案”)规定,A不会打赢。
虽然“草案”第72条规定,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,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,判决给予100万元以下赔偿,但事实上所有的侵权都可以不构成“侵权”。因为按第73条对侵权范围的界定,只要B去“音著协”备案,并按“音著协”的规定缴费,就可以用该条文中的“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”被排除。
A要跟“音著协”打官司,也不会赢。按照“草案”第60条规定,除非A书面声明作品不让“音著协”管理,否则他的作品天然受其管理。
即使A发出书面声明,也赢不了与B的官司。因为按第70条规定,B只需按照“音著协”规定的价格支付报酬,就可以对A“不承担赔偿责任”。
A无奈,想拿B付的2000元了事,也不可能,因为A没加入“音著协”——虽然他的作品被天然加入。
不加入不行
为了拿到这2000元,A被迫加入了“音著协”。
加入“音著协”不费事,也不费什么钱。A只需和“音著协”签订书面协议,把自己的音乐作品详细信息列成表寄给“音著协”,就算正式授权。
在协议中A要作出书面承诺,保证递交的音乐作品都是自己原创的。但在此过程中,A无需出示任何证件,只要邮递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——复印件的用途,是由“音著协”帮助办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,来领取“音著协”发放的报酬。这张在北京开户的龙卡是惟一的领取途径——异地取款者的手续费,自然要自己承担。
就算这样,A还拿不到这2000元。因为2000元本身,也是个“虚数”。
2000元为什么是个“虚数”
“草案”第50条规定,按“市场价格”或“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”。
市场价格和标准支付是什么?“音著协”的官网上,按照复制权、表演权、广播权、信息网络权做了明文规定。
以现场表演为例,付费公式为“座位数×平均票价×4%”。但是“音著协”如何得知座位数、票价和表演次数这些信息呢?
“音著协”官网2011年11月4日发布的“分配通知”中说:“所有分配都是根据使用者提供的使用清单,计算出每首歌曲对应的使用费。”
也就是说,B报多少就是多少。
有时“音著协”也会派人盯着代理作品的使用情况。比如演出,条件允许时他们会设地方办事处,派人盯着录像。但大多数时候,演出信息都是按照B报的数字来。
“音著协”2012年2月23日的“分配通知”里专门提到:“因为中央电视台提供的作品使用清单有很大的遗漏,协会正在进行大量的基础资料补充工作。”
“音著协”会定期给A邮寄“分配金额和使用明细单”,但明细单上所列的项目毫不“明细”,只有使用者、使用名称、扣税、实付金额和一些编号。大部分扣税为零,因为绝大多数实付金额没达到扣税标准——至于使用者究竟把A的音乐翻唱了多少场,刻录了多少张,A从“明细”上完全看不出。如果A要看到这些“明细”,需要再向“音著协”申请。
音乐人王晓锋就曾向“音著协”分配部负责人公开提出要一份“真正的账目明细”:谁究竟付给了“音著协”多少钱,“音著协”扣除所述的“20%管理费”,然后才是词曲作者应得的费用。但此后补寄给他的“明细”,和他之前收到的一模一样——没有作品被录制、使用的数目,也没有表演场次。
王晓锋再次向“音著协”分配部索取“真正的账目明细”,对方回答:账目来源太多,工作量太大,给你一个明细单“不现实”。
如果B瞒报,由B负责,A可以取证;但A可能并不能清楚知道究竟有多少以及哪些使用者,所以对A来说比较难。
比如演唱会的收费。“音著协”细化了现场表演的收费,但词曲作家李广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,目前全国每年的演唱会多达十几万场,“音著协”很难收到作品使用费。
音乐人陈小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,演出商付了钱但权利人收不到的案例,“绝对真实”存在:北京某大型演唱会理应缴纳2.5万元的作品使用费,经过谈判协商只缴了5000元,另外给了“音著协”1万元的演出票。“票是给谁的?账面上看不到。”
如果A的作品被酒店、飞机、酒吧等当作背景音乐,属“机械表演权”,A拿到的这部分报酬也是笔糊涂账——在2012年2月23日的“分配通知”里,明文通告这些使用费“没有使用清单”,标准“根据会员在协会的收益,针对全体会员进行”。这句话怎么理解呢?
“音著协”的回复是,一般根据作品在出版、网络及其他可以明确统计的使用途径中,被使用的频率来衡量。使用频率高的,类推在背景音乐中使用率也高。其中一个重要指标,就是A的作品在“音著协”的收费抽样数据;但这需要“连续几年的一个数据”。比如说三年以内的数据就是不精确的,这也会影响到权利人A的收益。
至于“音著协”最后给了A多少,B也不知道。
因为A的“明细”,“音著协”只向A单向告知——“分配通知”规定,只会告知“作品被使用的会员”。
中间的差价
A想知道自己应该拿的到底是不是2000元,确实很费力气。那案例中为什么要援引“2000元”的说法?
2008年,国内“十三月”唱片公司老板卢中强经过调查,才得知其签约歌手万晓利的作品《陀螺》被“音著协”以两千多元的价格卖给歌手李健翻唱。调查的方式是询问李健当时的唱片公司。卢中强与“音著协”联系,“音著协”表示会给他们钱,卢中强给了账号,但从2008年至今,没收到一分钱。
买卖差价理论上就是管理费和税费。两千多元的税是明的,“音著协”会员部客服告知南方周末记者,管理费“最多不超过20%”。这单案例能找到A、B双方,付出和所得的差额一目了然。即使是这么一笔简单的账,2012年卢中强再次致电“音著协”,想得知万晓利就这一单究竟应得多少钱,对方还是没能给他答案;何况绝大多数情况是,一笔笔账目混在了一起。
“音著协”公布的2011年协会许可总收益“再创新高”,较2010年增长30.69%,达人民币8889.31万元。其中表演权收益4378.89万元,广播权收益2025.61万元,复制权收益815.66万元,网络收益1107.08万元,海外收益562.07万元。
这些账目庞大而且有零有整,但为什么A们没有这么清晰的账目呢?
如果此时,A想通了,赌一口气要退出“音著协”。A也不可能马上退会——“音著协”规定,会员退会,必须在其收到退出通知一年后生效。也就意味着其将保留作品代理权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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